3.2.1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 耐火極限,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不應低于表3.2.1的規(guī)定。
表3. 2. 1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 電梯井的墻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難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非承重外墻 房間隔墻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1 0.50
|
難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50
|
|
樓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難燃性
0.50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可燃性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
0.25
|
難燃性
0.25
|
難燃性
0.15
|
可燃性
|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3. 2. 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 使用或儲薦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1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fā)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fā)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229 等標準的規(guī)定。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 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 00h。
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除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構件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影響的部位應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護措施:
1 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的單層丙類廠房的梁、柱和屋頂承重構件;
2 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的多層丙類廠房的屋頂承重構件;
3 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的粱、柱和屋頂承重構件。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釆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的規(guī)定。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釆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2.15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2.16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用可燃材料;當為4層及4層以下的丁、戊類廠房(倉庫)時,其屋面板可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3.2.17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釆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8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jié)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jié)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